4月20日至26日为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为逐步加强商标法律和法规宣传,提升全社会的商标保护意识,有力震慑侵权假冒行为,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2022年度商标行政保护十大典型案例,旨在以案释法,教育广大经营者增强相关法律和法规的学习,坚持守法经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2022年8月1日,玉林市玉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 ”商标权利人举报,依法对位于玉林市玉州区毅德国际商贸城的玉林市玉州区某速电动机销售经营部进行全方位检查,现场发现75台标注有“ ”三相异步电动机。经查, 2022年6月起,当事人分三次从通过抖音认识的杨某处购进标注有“ ”三相异步电动机75台,共支付货款17775元,至案发尚未销售,未获得利润。经商标权利人出具辩认意见,认为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商品侵犯“ ”注册商标专用权。
玉林市玉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所指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2022年10月26日,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责令当事人立马停止侵犯权利的行为,没收侵犯“ ”注册商标专用权三相异步电动机75台,罚款4万元。
玉林市玉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在其包工包料加工承揽的经营活动中,使用侵犯 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所指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2022年8月9日,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责令当事人立马停止侵犯权利的行为,没收侵犯 注册商标专用权六类配线万元。
2022年4月7日,北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 ”商标权利人投诉,依法对北流市某众商行进行全方位检查,现场发现标注“ ”商标的白酒4瓶、纸箱8个。2022年4月8日,2022年4月11日,北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又接到两位消费者投诉反映该商行涉嫌销售侵权贵州茅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经查,当事人销售标注“ ”白酒22瓶,违法经营额6.64万元,当事人无法说明涉案白酒的进货渠道。经商标权利人出具辩认意见,认为上述涉案白酒侵犯“ ”注册商标专用权。
北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所指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努力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2022年7月7日,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责令当事人立马停止侵犯权利的行为,没收侵权白酒4瓶、纸箱8个,罚款6.64万元。
2022年1月13日,玉林市玉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商标权利人投诉,反映当事人玉林市玉州区某帆汽车维修中心销售侵犯“ ”“ ”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涉嫌侵犯“ ”、“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发动机油26瓶。经查,2021年12月,当事人从一个自称是代理“美孚”机油上门推销的人手中购进上述26瓶发动机油,货值金额2385元,至案发未销售出去,当事人没办法提供涉案商品购进票据。经商标权利人出具辩认意见,认为上述发动机油侵犯“ ”“ ”注册商标专用权。
玉林市玉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所指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2022年5月17日,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责令当事人立马停止侵犯权利的行为,没收侵权发动机油26瓶,罚款0.5万元。
兴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侵权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2022年11月21日,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责令当事人立马停止侵犯权利的行为,没收侵权商品、没收违法来得到的28元,并处罚款0.05万元。
2022年11月3日,博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商标权利人举报,依法对博白县城区某众汽车维修厂进行全方位检查,现场查获涉嫌侵犯“壳牌”“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润滑油15瓶。经查,2022年9月27日,当事人从送货上门的推销商处购进20瓶不一样的规格的润滑油用于销售,共支付3600元。至案发,当事人已销售5瓶,违法来得到的150元,违法经营额共8760元,经商标权利人辩认,涉案商品非权利人及授权单位生产,侵犯权利人“壳牌”“ ”注册商标专用权。
博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所指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2022年11月28日,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责令当事人立马停止侵犯权利的行为,没收侵权润滑油15瓶,没收违法来得到的150元,罚款1.6万元。
2022年10月20日,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权利人举报,反映玉林市工业品市场新民大厦某间铺面销售涉嫌侵犯“cK”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袜子。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10月7日从上门推销的据称来自义乌男子处以5.5元/双的价格购进标注有 标志袜子和以3.5元/双的价格购进标志有 、 图案的袜子各600双,放在其经营场所销售。至案发之日止,当事人分别以6.2元/双的价格销售了标注有 标志袜子50双;以4.2元/双的价格销售了标志有 、 图案的袜子70双,违法经营额共6240元。经商标所有权人辨认,涉案商品非权利人生产和许可生产的商品,属侵犯权利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
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所指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2022年12月19日,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责令当事人立马停止侵犯权利的行为,没收侵权袜子1080双,罚款1.2万元。
2022年7月11日,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群众举报,联合市公安局玉州分局环西派出所、市烟草局对当事人王某位于玉林市玉州区新民江玄352号(望江花园)的经营点进行全方位检查,现场查获当事人加工生产的标注有“ELUX”的电子烟成品合计19346支,加工机器三台,包装材料一批。经查,当事人自2022年3月底起雇佣16名工人加工生产标注有“ELUX”的电子烟,查获的该批电子烟成品货值金额208.9万元。经商标所有权人辨认,涉案商品属侵犯权利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商品。
2022年7月11日,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涉嫌加工生产、销售侵犯“ELUX”注册商标专用权电子烟,涉案货值大,情节严重,已涉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所指的假冒注册商标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该局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兴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所指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2022年8月22日,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责令当事人立马停止侵犯权利的行为,没收侵权白酒46瓶、没收违法来得到的9元,罚款0.1万元。
2019年2月1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第294号公告,对北京 2022 年冬奥会会徽 (第 A000001 号)、“BEIJING 2022”(第 A0000014 号)予以奥林匹克标志保护,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织委员会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对上述标志的专有权,有效期10年。
2020年1月1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第348号公告,对北京 2022 年冬奥会吉祥物冰墩墩 (第 A000020 号)标志予以保护,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织委员会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对上述标志的专有权,有效期10年。
2021年7月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第438号公告,对奥林匹克五环图案标志“ ”(第 A000035 号)予以保护,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自公告之日起享有上述标志的专有权,有效期10年。
2022年3月24日,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对玉林市玉州区某盛超市进行全方位检查,现场发现该超市在售的一款标称品名为冰墩墩挂件(太空熊)的商品,含有与北京2022年冬奥会吉祥物冰墩墩近似的熊猫公仔、奥林匹克五环图案标志、2022年冬奥会主办城市+举办年份BEIJING 2022和北京2022年冬奥会会徽部分会徽图形;另外一款在售的标称品名为冰墩墩挂件的商品,含有BEIJING 2022和奥林匹克五环图案标志。当事人销售上述挂件,现场未能提供合法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证明文件。
经查,当事人购进了含有上述奥林匹克标志的冰墩墩挂件(太空熊)50个、冰墩墩挂件110个。至被查时止,当事人已销售冰墩墩挂件(太空熊)25个,销售冰墩墩挂件8个,涉案金额976元。当事人销售涉案的冰墩墩挂件(太空熊)和冰墩墩挂件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
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违反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2022年4月20日,该局依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立马停止侵犯权利的行为,作出没收侵权商品、并处罚款0.15万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