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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7210962918000 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 1800 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 100 元。
保险人在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内,对受害人死亡伤残费用、医疗费用、财产损失分别计算赔偿:
总赔款=∑各分项损失赔款+无责赔偿=死亡伤残费用赔款+医疗费用赔款+财产损失赔款+无责赔偿
各受害人各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之和超过被保险机动车交强险相应分项赔偿限额的,各分项损失赔款等于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
被保险机动车交强险对某一受害人分项损失的赔偿金额=交强险分项赔偿限额×[事故中某一受害人的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各受害人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
1.各被保险机动车的保险人分别在各自的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内,对第三者受害人的分项损失计算赔偿。
2.各方机动车按其适用的交强险分项赔偿限额占总分项赔偿限额的比例,对受害人的各分项损失进行分摊。
3.肇事机动车均有责任且适用同一限额的,简化为各方机动车对受害人的各分项损失进行平均分摊:
4.初次计算后,如果有致害方交强险限额未赔足,同时有受害方损失没有正真获得充分补偿,则对受害方的损失在交强险剩余限额内再次进行分配,在交强险限额内补足。对于待分配的各项损失合计没有超过剩余赔偿限额的,按分配结果赔付各方;超过剩余赔偿限额的,则按每项分配金额占各项分配金额总和的比例乘以剩余赔偿限额分摊;直至受损各方均得到足额赔偿或应赔付方交强险无剩余限额。
5.主车和挂车在连接使用时发生交通事故,在主车的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
6.被保险机动车投保一份以上交强险的,保险期间起期在前的保险合同承担赔偿责任,起期在后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1)如果被保险人申请按常规索赔方式(即非代位求偿方式),按以下公式计算:
机动车损失保险总赔款=(车损赔款+施救费赔款-绝对免赔额 )× (1-绝对免赔率)
车损赔款=(保险金额-交强险应赔付本车损失金额 )×被保险车辆事故责任比例
施救费赔款=(核定施救费 - 交强应赔付本车施救费金额) × 被保险车辆事故责任比例
车损险总赔款=(车损赔款+施救费赔款-绝对免赔额)× (1-绝对免赔率)
其中,核定施救费=合理的施救费用×本保险合同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总施救财产的实际价值,最高不超过机动车损失险的保险金额(下同)。
2.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按实际修复费用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
(1)如果被保险人申请常规索赔方式(即非代位求偿方式),按以下公式计算:
车损险总赔款=(车损赔款+施救费用赔款-绝对免赔额)× (1-绝对免赔率)
车损赔款=(实际修复费用-交强险应赔付本车损失金额 )×被保险车辆事故责任比例
施救费赔款=(核定施救费 - 交强应赔付本车施救费金额) × 被保险车辆事故责任比例
车损险总赔款=(车损赔款+施救费用赔款-绝对免赔额)× (1-绝对免赔率)
车损险被保险人向承保公司申请代位求偿索赔方式时,承保公司应先在车损险项下按代位求偿索赔方式计算出总赔款金额并支付给被保险人,然后再向各责任对方分摊应追偿金额;责任对方投保了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时,代位公司先向责任对方的保险公司做追偿(即行业间代位追偿),不足部分再向责任对方进行追偿。
(1)车损险承保公司代位赔付后,按以下方式计算和分摊应向责任对方追偿的代位赔款金额:
应追偿代位赔款金额=代位求偿方式下车损险总赔款金额-按常规索赔方式车损险应赔付金额
应追偿代位赔款金额向各责任对方计算分摊追偿金额时,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先交强、后商业;二是交强险赔款计算按行业交强险理赔实务规程执行,按照有责、无责分项限额计算;三是超出交强险部分,按各责任对方的事故责任比例,分别计算向各责任对方的追偿金额。
应向某一责任对方交强险追偿金额=按照行业交强险理赔实务计算出的该责任对方交强险应承担本车损失的赔偿金额。
②超出交强险财产分项限额部分的,责任对方投保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代位方向责任对方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承保公司进行追偿。
代位方应追偿代位赔款金额减去应向各责任对方交强险追偿金额后,按各责任对方的事故责任比例,分别计算向各责任对方的追偿金额。
③如果在责任对方的保险责任范围内追偿后,不足以偿付代位方应追偿金额,代位方可继续向责任对方追偿。
(2)车损险被保险人从代位保险公司得到赔款后,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能够继续向责任对方进行索赔。
①“被保险人已从第三方获得的赔偿金额”是指被保险人从所有三者以及三者保险公司已经获得的赔偿金额,车损与施救费分开计算。
②“绝对免赔率”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在投保附加绝对免赔率特约条款时约定的免赔率。
③“绝对免赔额”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在投保车损险时确定的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金额。
④施救费用在被保险机动车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实际施救费用”为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共同协商确定的合理施救金额。施救的财产中,如含有保险合同未保险的财产,应按保险合同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占总施救财产的实际价值比例分摊施救费用。
⑤保险金额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以保单载明的保险金额为准。
⑦客户投保时选择绝对免赔额时,如果车损险总赔款计算结果小于0,则车损险总赔款按0赔付。
1.当(依合同约定核定的第三者损失金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分项赔偿限额)×事故责任比例的赔款计算结果大于或等于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时:
2.当(依合同约定核定的第三者损失金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分项赔偿限额)×事故责任比例的赔款计算结果低于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时:
赔款=(依合同约定核定的第三者损失金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分项赔偿限额)×事故责任比例×(1-绝对免赔率)
主车和挂车连接使用时视为一体,发生保险事故时,由主车保险人和挂车保险人按照保险单上载明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的比例,在各自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总赔款限额以主车与挂车第三者责任限额之和为限。
主车应承担的赔款=总赔款×[主车责任限额÷(主车责任限额+挂车责任限额)]
挂车应承担的赔款=总赔款×[挂车责任限额÷(主车责任限额+挂车责任限额)]
主车和挂车连接使用时视为一体,发生保险事故时,由主车保险人和挂车保险人按照保险单上载明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的比例,在各自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但赔偿金额总和以主车的责任限额为限。
(3)主挂车分别承保2014版和2020版条款保单时,达到赔偿限额的,按照各自保单条款中的约定计算赔偿。
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分项赔偿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其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分为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以及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②“绝对免赔率”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在投保附加绝对免赔率特约条款时约定的免赔率 。
③被保险机动车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已经失效的,视同其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进行计算。
④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造成被保险人或驾驶人的共同生活的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一同生活的近亲属)人身伤亡的,属于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赔偿相应的责任,但被保险人、驾驶人及共同生活的亲属为本车上人员的除外。
1.每次事故每座受害人的赔款分别计算,最高不超过每次事故每座受害人的赔偿限额。
(1)对每座的受害人,当(依合同约定核定的每座车上人员人身伤亡损失金额-应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金额)×事故责任比例大于或等于每次事故每座赔偿限额时:
(2)对每座的受害人,当 (依合同约定核定的每座车上人员人身伤亡损失金额-应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金额)×事故责任比例小于每次事故每座赔偿限额时:
每次事故每座受害人赔款=(依合同约定核定的每座车上人员人身伤亡损失金额-应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金额)×事故责任比例×(1-绝对免赔率)
①“应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金额”等于每座受伤人员通过除本车外其他肇事车辆交强险得到的赔款之和。
③“绝对免赔率”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在投保附加绝对免赔率特约条款时约定的免赔率。
投保时选择本特约条款,对应主险的赔款计算中的“绝对免赔率”根据本条款的约定进行计算。
(1)当(依合同约定核定的车轮损失金额-应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金额)×事故责任比例的计算结果大于或等于本附加险保险金额时:
(2)当(依合同约定核定的车轮损失金额-应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金额)×事故责任比例的计算结果小于本附加险保险金额时:
赔款=(合同约定核定的车轮损失金额-应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金额)×事故责任比例
(3)赔偿后,批减本附加险保险合同中协商确定的保险金额。车轮单独损失险的保险金额为累计计算,定损、理算赔付时以保单剩余的保险金额为限。
③当涉及到代位求偿方式的情形,参照车损赔款计算方式计算赔偿金额及追偿金额。
说明:新增添的设备“实际修复费用”是指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共同协商确定新增添的设备的修复费用。
当涉及到代位求偿方式的情形,参照车损赔款计算方式计算赔偿金额及追偿金额。
(2)赔偿后,批减本附加险保险合同中协商确定的保险金额。划痕险的保险金额为累计计算,定损、理算赔付时以保单剩余的保险金额为限。
在计算补偿天数时,首先比较约定修理天数和从送修之日起至修复之日止的实际修理天数,两者以短者为准。
①在保险期间内,累计赔款金额达到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本附加险保险责任终止。
③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时,约定赔偿天数超出保险合同终止期限部分,仍应赔偿。
投保时选择本特约条款,当发生了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的直接损毁,机动车损失险在核定修复费用时不包含发动机部分。
(1)当“(依合同约定核定的车上货物损失金额-交强险对车上货物赔款)×事故责任比例”大于或等于责任限额时:
(2)当“(依合同约定核定的车上货物损失金额-交强险对车上货物赔款)×事故责任比例”小于责任限额时:
赔款=(依合同约定核定的车上货物损失金额-交强险对车上货物赔款)×事故责任比例
①交强险对车上货物赔款=∑(除本车外其他肇事车辆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项下对被保险机动车车上货物的赔款)
本附加险赔偿金额依据人民法院的判决及保险合同约定在保险单载明的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
(1)法院生效判决及保险合同约定的应由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承担的精神损害赔偿相应的责任,在扣除交强险对精神损害的赔款后,未超过责任限额时:
(2)法院生效判决及保险合同约定的应由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承担的精神损害赔偿相应的责任在扣除交强险对精神损害的赔款后,超过约定的每次事故责任限额或每次事故每人责任限额时:
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家庭自用汽车,可投保本附加险。投保了本附加险的车辆,当保险事故出险日期属于全国性法定节假日时,且第三者责任险赔款达到或超过主险限额,本附加险单独计算赔款。
(1)当(依事故核定的第三者损失金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分项赔偿限额)×事故责任比例的赔款计算结果大于或等于2倍每次事故主险赔偿限额时:
(2)当(依合同约定核定的第三者损失金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分项赔偿限额)×事故责任比例的赔款计算结果小于2倍每次事故主险赔偿限额且大于或等于主险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时:
赔款=((依事故核定的第三者损失金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分项赔偿限额)×事故责任比例-每次事故主险赔偿限额)
(3)当(依合同约定核定的第三者损失金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分项赔偿限额)×事故责任比例小于每次主险事故赔偿限额时:
②“绝对免赔率”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在投保附加绝对免赔率特约条款时约定的免赔率。
投保时选择本附加险,分别对应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的附加险赔偿限额。
对于主险医疗费中超出医保范围的费用,在本附加险计算赔付,最高不超过附加险的赔偿限额。
“核定的医保外医疗费用” 是指与本次保险事故相关的合理的但不属于“《道路交互与通行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同类医疗费用标准”范围内的医疗费用金额。
意外伤害医疗赔款=依合同约定核定的医疗费金额-已从其他途径获得的补偿金额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累计计算,定损、理算赔付时以保单剩余的保险金额为限。
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累计计算,意外残疾赔款与意外身故赔款累计以保单剩余的保险金额为限。
被保险人如在本次保险事故之前已有伤残,保险人按合并后的伤残程度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伤残程度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
(1)同时承保驾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与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时,应按照以下四项原则进行赔付:
(2)“核定的医保外医疗费用”是指与本次保险事故相关的合理的但不属于“《道路交互与通行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同类医疗费用标准”范围内的医疗费用金额。
(3)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伤残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伤残保险金。
投保时选择本附加险,因外部电网故障,导致被保险新能源汽车的直接损失及施救费用,参照主险新能源汽车损失保险的赔款计算方式,在本附加险中进行赔偿。
当“实际修复费用-被保险人已从第三方获得的赔偿金额”等于或大于本附加险的保险金额时:
当“实际修复费用-被保险人已从第三方获得的赔偿金额”小于本附加险的保险金额时:
(2)赔偿后,批减本附加险保险合同中协商确定的保险金额。本附加险的保险金额为累计计算,定损、理算赔付时以保单剩余的保险金额为限。
(1)当依合同约定核定的第三者损失金额×事故责任比例的赔款计算结果大于或等于本附加险责任限额时:
(2)当依合同约定核定的第三者损失金额×事故责任比例的赔款计算结果小于本附加险责任限额时:
①当同一被保险人的新能源汽车和充电桩连接使用时共同发生保险事故,造成第三者损失的,按照新能源汽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与附加自用充电桩责任保险的限额比例,在各自的责任限额内进行赔付。新能源汽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主险赔款与附加自用充电桩责任保险附加险赔款的赔款总和以这两个险别责任限额之和为限。当同一被保险人的新能源汽车和充电桩连接使用时如能认定由新能源汽车或充电桩单独发生保险事故,在各自责任险下赔付。
②当非同一被保险人的新能源汽车和充电桩连接使用时不可视为一体,发生保险事故时,应按照各自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③当同一被保险人的新能源汽车和充电桩连接使用时共同发生保险事故,各险别的赔付顺序为:新能源汽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与附加自用充电桩责任保险为第一顺序;附加法定节假日限额翻倍险为第二顺序。各险别赔偿限额累计计算。
④当被保险新能源汽车单独发生保险事故(未与充电桩连接使用)时,各险别的赔付顺序为:新能源汽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为第一顺序;附加法定节假日限额翻倍险为第二顺序。各险别赔偿限额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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