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把标准化原理和方法引入国家治理,充分的发挥标准化的基础性、战略性作用,对于进一步提升国家治理水平和效率、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备极其重大意义。
在维持社会运行的诸多规范中,国家的基本制度、执政党的指导思想和基本政策可称为定向性规范,从最高层次上规定着国家和社会的发展趋势。法律和法规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强制性规范,法治使社会行为的后果具有可预期性,因而成为社会有序运行的根本保障。同时应看到,强制性或推荐性的标准也具有规范性。与刚性的法律相比,标准更加具体细致,是法律和法规的细化和延伸;法律主要回答“可为”还是“不可为”的问题,而标准则包含许多定量要求,主要回答“如何为”的问题,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在社会规范体系中,标准存在和发生作用的时空十分普遍,不仅对社会行为所起的作用更直接,灵活性、针对性更强,而且会通过渗透于日常生活培养人们的行为习惯。可以说,标准是国家治理的基础性规范。
标准化是治理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旨在实现国家、社会各项事务治理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从而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各方面的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国家的效能。实施标准化战略,对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具备极其重大意义。借助标准化的方法,可以整合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方面资源,创新国家治理模式,为解决政出多门、各自为政、自由裁量、互不相关以及社会资源分配不公、政府与市场关系不顺等问题提供技术支撑,推动实现政府治理行为规范化和社会治理资源优化配置。例如,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通过制定实施包含1个总体系、4个分体系、31个子体系的政府治理与公共服务标准体系,实现了政府行政管理与公共服务事事有标准可依、岗岗有标准规范。
标准化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体现。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既涉及价值、理念、体制、制度等宏大问题,又涉及社会民生等具体问题。无论宏大问题还是具体问题的解决,都要靠法律和法规和标准规范。国家治理层面的法律往往原则性较强,在一些领域缺少细化规范,而标准恰恰可以在法律规范不明确时发挥弥补和支撑作用,避免社会规范出现真空地带。标准化是法律体系向具体化、精细化方向的延伸,能使社会生活的各个细致划分领域和所有的环节都遵循一定的标准有序和谐运行,为全面依法治国奠定扎实基础。
标准化是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重要手段。借助标准化的方法,基本公共服务的各项指标可以量化,能有实际效果的减少政府基本公共服务供给不均与公众对基本公共服务享受不均的问题。同时,还能够尽可能的防止公共资源配置过程中重复浪费、效率低下等现象。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公共服务标准在国外政府公共服务领域得到普遍应用。欧美许多国家将公共服务标准作为社会公共管理的基础和核心,使得基本公共服务水平、范围和均等化程度有了基本参照系。公共服务标准的表现形式可以是一系列工作规范,也可以是一系列定量指标,如义务教育、公共卫生、福利保障等各类基本公共服务的建设标准、设施标准、人员配备标准、财力匹配标准等。
标准化是一些国家治理领域与国际接轨的有效途径。进入21世纪以来,国际标准发展集中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在生态环境方面,国际贸易产品和服务一定要满足相应节能减排、环境友好、生态保护等标准要求已成为国际共识;二是在社会安全及社会责任方面制定标准,在社会稳定、劳动权益、消费者权益、社区发展等领域发挥作用;三是以标准化推动社会治理水平、城市服务及生活质量的提升。随着经济全球化、社会信息化深入发展,我们国家的经济、社会和公共服务等与国际社会的融合度在慢慢地提高。在我们国家现代化建设中,在金融服务、智能交通、通讯网络、安全应急等服务领域引入国际标准,是提高经济发展和社会治理水平的有效途径。
社会治理是国家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社会治理体制一直是我国制度建设中的薄弱环节。加快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亟须实现社会治理和公共服务标准化。
以标准化为抓手,加快实现政府职能转变。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使政府从管制型、审批型政府转变为服务型政府。利用标准化手段,发挥标准协调一致的特性,系统制定和推行社会治理和公共服务标准,更好地规范公权、保障群众合法权益,推动服务要素配置均等化、服务的品质目标化、服务方法规范化、服务提供程序化,可以高效、公平地运用公共资源,并引导社会资源更好地满足群众合理需求。例如,浙江省推行的“四张清单一张网”制度,是利用标准化的方法,全面梳理各级地方政府的职责权限,使部门权责的法律依据、实施主体、分类分工、运行流程规范化,构建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政府职能体系。又如,杭州市拱墅区成立了社区卫生服务管理集团,努力使全区各个社区的居民都享受到同等标准的卫生服务。
以标准化为手段,逐步的提升社会治理绩效。借鉴国际先进的社会治理经验,建立健全适合我国国情的社会治理和公共服务标准化体系,有助于提高社会治理与公共服务的效率和水平。例如,被授予“中国美丽乡村标准化创建示范县”称号的浙江省安吉县,按照“标准化建设、规范化管理”的原则制定了中国美丽乡村建设标准;按照标准化要求建设乡村生产生活新环境,推动乡村公共服务新发展,建立乡村治理新模式。这既使美丽乡村建设有据可依,又方便政府考核督导,取得了很明显的成效。目前,这一美丽乡村建设规范已上升为国家标准,并作为标准化成功案例刊登在国际标准化组织(ISO)旗下权威杂志《ISO焦点》上。
以标准化为依据,加快形成社会协同共治格局。在社会治理中强调社会协同、公众参与,就是要在保持市场和社会有序的同时增强市场和社会活力。为此,必须建立更加具体、明确、系统、权威的社会规范,制定完善有关标准体系,为社会协同共治提供遵循,为社会主体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及化解矛盾、促进和谐提供规范。例如,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开展社区家政服务国家级标准化试点,整合各方力量,建立了政府引导、协会主导、企业支撑、社会参与的新模式,不仅有效提升了家政企业管理上的水准,而且促进形成了社会共治的良好局面。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需要建成能有效发挥支撑作用的中国特色标准化体系。到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也需要完备的标准化体系作为支撑。因此,“十三五”时期是提高标准化水平的关键时期,应采取切实措施,大力构建科学的标准化体系。
确立标准化在国家治理中的战略地位。目前,我国的标准化工作还比较薄弱,存在标准缺失、整体质量不高、标准体系不健全、标准意识淡薄、标准执行不力等问题。从经济转型升级的角度看,标准化是创新技术产业化、市场化的关键环节,是支持企业走出去、参与国际合作与竞争、保障国家经济利益和经济安全的重要举措。从国家治理的角度看,标准化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手段。应将标准化工作提到国家治理的战略高度,建立健全覆盖各行各业的标准体系,实施标准管理,纳入政府职能,增强标准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加强标准制定和执行。对于关系国计民生、百年大计的项目和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问题,如食品安全、工程质量、产品质量、环境质量等,要坚持“零容忍”,严格按照标准加大监督处罚力度。
加快制度成果的标准化进程。应把建立和完善标准体系放在制度建设“最后一公里”的重要位置。对于具有推广价值的改革探索,不但要使之制度化,而且要制定有关标准,增强其可复制性,使“盆景”变成“风景”。而标准所要求的规范性和普适性,也会促使人们科学总结改革经验、深入揭示客观规律,促使改革举措更成熟、更富成效、更可持续。应把标准化工作与全面深化改革更加紧密地结合起来,推动国家有关政策措施落实,在改革推进较快、制度基本定型和群众呼声强烈的领域加快标准化进程。
推进法治政府的权责运行标准化。目前,行政法规更多着眼于政府的权力配置,而政府运行过程规范化程度还不高,这成为行政效率不高、失职渎职、滥用权力、滋生腐败的重要原因。与法律和法规相比,标准的适合使用的范围更广、制定方法更灵活,地方对标准化有更多主动权,可以有更大作为。应通过标准化工作进一步填补某些环节的规范空缺,更多地运用标准化手段和方法治理社会,建立横向覆盖社会各领域、纵向覆盖办事全过程的社会治理标准体系,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供相关依据,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建成比较完善的标准化工作体系。优化制定标准的机制和程序,保障公众和利益相关方充分参与,发挥社会组织在标准制定中的作用,防止部门利益、行业利益、既得利益损害公共利益。吸纳最新科研成果和社会实践成果,借鉴国内外标准化的先进做法和成功经验。积极开展社会治理和公共服务标准化试点示范,增强标准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强化标准的实施和推广,完善标准实施监督机制。广泛开展关于标准化的宣传和培训,增强全社会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标准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