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正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氨机房一定要使用防爆型应急照明灯。由于氨气是可燃性气体,普通灯具在使用的过程中可能会产生电火花,一旦与氨气接触就可能引发爆炸,造成巨大的人员受伤或死亡和财产损失。而防爆型应急照明灯经过特殊设计,其外壳可承受内部爆炸压力,并能阻止爆炸火焰传播到周围环境,能有很大成效避免因灯具引发的爆炸事故。
2024年9月27日,石狮市应急管理局联合凤里街道、宝盖镇、蚶江镇、永宁镇、祥芝镇“1+1”执法人员在祥芝镇开展第十六期连片联合执法实战教学集中检查,对石狮市某涉氨制冷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生产车间未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止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
在发生火灾等紧急状况时,畅通的出口和疏散通道是人员逃生的关键通道。火灾会产生浓烟、高温,人需要快速通过疏散通道抵达安全出口,及时疏散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
从应对其他紧急状况来说,像发生地震、爆炸威胁、有害化学气体泄漏等情况,这些通道能让人员迅速撤离车间,避免因通道堵塞被困在危险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