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监高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11月3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以下简称“山东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0】58号)(以下简称“警示函一”)、《关于对孙日贵、吴明凤、张萌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0】59号)(以下简称“警示函二”)、《关于对孚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0】60号)(以下简称“警示函三”),现将相关情况公告说明如下:
前期,我局对你公司做了现场检查。经查,发现你企业存在如下问题:2018 年至2020年上半年,你公司直接或间接与你公司控股股东孚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另外的关联方发生资金往来,为控制股权的人及其他关联方做担保,以上事项未按规定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和信息公开披露义务。另外,你企业存在未及时披露有关收到政府补助资金和发生投资亏损事项的问题。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公开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公开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有关规定法律法规和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尽快健全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切实提升上市公司的独立性,提高自身规范运作水平,依法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杜绝违法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 行。”
前期,我局对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孚日股份或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发现公司存在如下问题:2018 年至2020年上半年,孚日股份直接或间接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资金往来,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上述事项未按规定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你们分别作为公司时任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 行。”
前期,我局对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孚日股份)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 2018 年至2020年上半年,你公司及控制的公司直接或间接与孚日股份发生资金往来,孚日股份为你公司及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孚日股份未按规定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你公司作为孚日股份的控股股东,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引以为戒,严格遵守相关法律和法规和证监会的有关法律法规,尽快健全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切实保障上市公司的独立性,杜绝类似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 行。”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孚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指出的问题。 公司及董监高将以此为鉴,切实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公开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遵循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范要求,不断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同时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认真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杜绝以上事项再次发生,切实维护投资者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