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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72109629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法律法规要求,为满足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及业务发展需要,公司同意为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或借款提供总额度不超过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担保,有效期自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本次担保授权公司子公司总经理在上述额度及有效期范围内,实施与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借款事项有关的担保一切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办理并签署有关合同、协议等文件。
经营范围:制造、销售:开关柜屏、变压器、箱变外壳、电线;修理变压器;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安装、修试、运维;普通机械设备加工;水利电力工程安装及技术咨询;销售:建材;再生资源回收、加工(不含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报废汽车等需经相关部门批准的项目)。
本次担保预计系为子公司提供的最高担保额度,在该担保额度内,公司将根据实际发生的担保在定期报告或进展公告中披露相应内容。
本次担保主要为满足子公司日常生产经营需要,保证其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开展,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整体发展战略,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被担保对象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对其日常经营活动和资信状况能够及时掌握,担保风险总体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董事会认为本次担保预计是考虑子公司日常经营需求,符合相关法律和法规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担保风险总体可控,有利于公司的生产经营和长远发展,董 事会全票同意上述担保事宜。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拟为下属子公司提供担保,支持子公司发展,满足其生产经营需要,具有合理性。公司对子公司具有充分的控制力,能对其经营进行有效监控与管理,本次担保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该担保事项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度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截至2023年3月27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8,000万元,余额为3,247.90万元(不含本次),为公司为控股子公司黔南望江变压器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占公司2022年12月31日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1.43%,不存在逾期担保。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庆望变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3月2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同意在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方式、募集资金投资用途及投资规模不发生变更的前提下,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中“智能成套电气设备产业基地项目”“110kV及以下节能型变压器智能化工厂技改项目”“低铁损高磁感硅钢铁心智能制造项目”“研发中心及信息化建设项目”的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进行延期。该事项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重庆望变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批复》(证监许可[2022]490号)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普通股(A股)股票83,291,852股,共募集资金人民币987,841,364.72元,扣除发行费用合计133,279,564.72元,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854,561,800.00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22]000143号)。
公司已将上述募集资金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实行了专户存储。
根据公司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实施情况,公司审慎评估当下市场环境及公司未来发展的策略,为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更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项目用途和项目投资总规模均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拟将“智能成套电气设备产业基地项目”“110kV及以下节能型变压器智能化工厂技改项目”“研发中心及信息化建设项目”的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延长至2024年4月份,“低铁损高磁感硅钢铁心智能制造项目”的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延长至2023年6月份。
前述项目募投项目预定可使用状态延期主要系: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因不可抗力原因影响,项目建设所需设备采购、运输、安装组织和人员投入等各方面均受到了一定程度上的影响和延后,导致整个项目推进较公司在《关于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披露的“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公告编号:2022-027)有所推迟。为确保公司募投项目稳步实施,降低募集资金使用风险,公司根据当前募投项目实际建设进度,经审慎研究,决定将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延长。
本次募投项目延期是公司根据项目的实际实施情况作出的审慎决定,仅涉及项目进度的变化,不改变募投项目的内容、投资总额、实施主体,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对募投项目进行延期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募投项目延期事项是公司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作出的决定,不涉及项目的实施主体、项目内容及投资总额等变更,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综上,同意本次募投项目延期事项。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募投项目延期事项是公司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作出的决定,不涉及项目的实施主体、项目内容及投资总额等变更,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综上,同意本次募投项目延期事项。
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募投项目延期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
公司本次募投项目延期事项是公司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作出的决定,不涉及项目的实施主体、项目内容及投资总额等变更,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一 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议案5、6、9、10和11的相关内容已于2023年3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网()以单独公告的形式进行了披露。
议案7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杨泽民、杨厚群、秦惠兰、杨耀、杨秦、秦勇、杨小林、皮天彬、隆志钢、熊必润、李奎、李代萍;议案8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袁涛、李长平;议案10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杨泽民、杨厚群、秦惠兰、杨耀、杨秦、秦勇、杨小林、皮天彬、隆志钢、夏强。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其名下全部股东账户所持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数量总和。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本所网络投票系统参与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重复进行表决的,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表决意见,分别以各类别和品种股票的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三)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一)登记时间:2023年4月17日上午9:00一11:30时,下午2:30一5:00时。
(二)登记地点:重庆市长寿区晏家工业园区齐心东路10号望变电气A区三楼证券部。
1、自然人股东: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股东帐户卡或其他股东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须提交书面授权委托书原件、出席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人股东账户卡或其他股东身份证明文件。
2、法人股东: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须提交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加盖法人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等凭证;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须提交加盖法人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书面授权委托书原件、出席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等凭证。
3、出席会议人员请于会议开始前半小时内至会议地点,并携带相关资料,以便验证入场。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3年4月18日召开的贵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庆望变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望变电气”)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通知于2023年3月17日以邮件的方式发出,会议于2023年3月27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9人,实际出席董事9人(以通讯方式出席的有3人),会议由董事长杨泽民先生召集并主持,公司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及审议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重庆望变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董事会听取了总经理杨泽民先生所作的《2022年度总经理工作报告》,认为以公司总经理为代表的经营管理层,有效地执行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各项决议,该报告客观、线年度经营管理层的主要工作情况,同意公司《2022年度总经理工作报告》。
董事会就公司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情况进行了汇报,同意通过《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相关内容详见2023年3月29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2022年年度审计委员会履职报告》。
董事会就《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进行了审议,认为客观、线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同意通过《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董事会就公司《2023年度财务预算报告》进行了审议,同意通过《2023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董事会同意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相关内容详见2023年3月29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告》(公告编号:2023-007)。
董事会同意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相关内容详见2023年3月29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关于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公告》(公告编号:2023-008)。
董事会同意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023年薪酬方案,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2023年度薪酬将按照其与公司签署的劳动合同及公司薪酬管理、绩效管理制度和考核指标兑现。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关联董事杨泽民、熊必润、李奎、李代萍回避表决。
董事会同意公司编制的《2022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相关内容详见2023年3月29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2022年年度报告》和《2022年年度报告摘要》。
董事会同意公司编制的《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相关内容详见2023年3月29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2022年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相关内容详见2023年3月29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关于预计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9)。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关联董事杨泽民、杨厚群回避表决。
公司预计2023年需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总额度不超过40亿元以及对子公司提供1亿元的担保额度,相关担保内容详见2023年3月29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关于公司对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0)。
相关内容详见2023年3月29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2022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相关内容详见2023年3月29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2022年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专项核查意见,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鉴证报告。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变更会计政策,相关内容详见2023年3月29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1)。
相关内容详见2023年3月29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2)。
相关内容详见2023年3月29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关于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3-013)。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 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会所”)
大华会所成立于2012年2月9日(由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企业),组织形式为特殊普通合伙,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7号楼1101,首席合伙人为梁春。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大华会所共有合伙人272人,注册会计师1603人,其中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有1000人。
大华会所2021年度业务总收入为309,837.89万元;2021年度审计业务收入为275,105.65万元;证券业务收入为123,612.01万元,上市公司年报审计收费总额为50,968.97万元。2021年度审计的上市公司客户为449家;主要承接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建筑业相关行业审计业务公司。
大华会所已计提的职业风险基金和已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之和超过人民币7亿元。职业保险购买符合有关规定。大华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不存在因与执业行为相关的民事诉讼而需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大华会所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4次、监督管理措施27次、自律监管措施1次、纪律处分1次;82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分别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5次、监督管理措施39次、自律监管措施3次、纪律处分2次。
项目合伙人及拟签字注册会计师1:王庆莲,2005年1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00年4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9年9月开始在大华会所执业,2021年1月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为12家上市公司签署审计报告。
签字注册会计师2:邱尔杰,2009年9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11年12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9年12月开始在大华会所执业,2022年1月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为3家上市公司签署审计报告。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王春媛,2003年7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01年12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工作,2012年2月开始在大华会所执业,2010年8月开始从事复核工作,近三年复核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报告超过50家次。
大华会所的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未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
大华会所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能够在执行本项目审计工作时保持独立性。
2022年年报审计费用100万元,内控审计费用25万元;2023年报酬及其支付方式具体规定从其《审计业务约定书》。
公司审计委员会查阅了大华会所有关资格证照、相关信息和诚信记录,认可大华会所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大华会所在担任公司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期间,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审计原则,严格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审计工作。公司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续聘大华会所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的审计机构。
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聘请2023年度审计机构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查,并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职业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的工作需求,一致同意公司续聘大华会所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职业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的工作需求。公司本次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提交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公司于2023年3月2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公司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本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重庆望变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财会〔2021〕35号,以下简称“解释15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以下简称“解释16号”)的相关规定进行的相应变更,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2021年12月30日,财政部发布了准则解释第15号,规定了“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等内容。根据上述文件的要求,公司对现行的会计政策予以相应变更,其中“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自准则解释第15号公布之日实施。
2022年11月30日,财政部颁布了准则解释第16号,规定了“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等内容,其中第一项“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行。
公司于2023年3月2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同意公司按上述会计政策的变更内容。
1、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
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以下统称试运行销售)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一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一存货》等规定,对试运行销售相关的收入和成本分别进行会计处理,计入当期损益,不应将试运行销售相关收入抵销相关成本后的净额冲减固定资产成本或者研发支出。试运行产出的有关产品或副产品在对外销售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一存货》规定的应当确认为存货,符合其他相关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为相关资产。测试固定资产可否正常运转而发生的支出属于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的必要支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一固定资产》的有关规定,计入该固定资产成本。
企业根据相关法规制度,通过内部结算中心、财务公司等对母公司及成员单位资金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的,对于成员单位归集至集团母公司账户的资金,成员单位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其他应收款”项目中列示,或者根据重要性原则并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在“其他应收款”项目之上增设“应收资金集中管理款”项目单独列示;母公司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其他应付款”项目中列示。对于成员单位从集团母公司账户拆借的资金,成员单位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其他应付款”项目中列示;母公司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其他应收款”项目中列示。
《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一或有事项》第八条第三款规定,亏损合同,是指履行合同义务不可避免会发生的成本超过预期经济利益的合同。其中“履行合同义务不可避免会发生的成本”应当反映退出该合同的最低净成本,即履行该合同的成本与未能履行该合同而发生的补偿或处罚两者之间的较低者。
企业履行该合同的成本包括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和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其中,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等;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包括用于履行合同的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用分摊金额等。
根据准则解释第16号的要求,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如下: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包括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初始确认租赁负债并计入使用权资产的租赁交易,以及因固定资产等存在弃置义务而确认预计负债并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交易等,以下简称适用本解释的“单项交易”),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一所得税》第十一条(二)、第十三条关于豁免初始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定。企业对该单项交易因资产和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一所得税》等有关规定,在交易发生时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采用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根据财政部修订并发布的准则解释第15号和准则解释第16号的相关规定执行。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准则解释第15号和准则解释第16号进行的合理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有关规定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涉及对公司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准则解释第15号和准则解释第16号进行的合理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涉及对公司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依据财政部发布的准则解释第15号和准则解释第16号进行的合理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真实的情况,不涉及对公司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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