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身份证》或《临时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证明身份的有效证件。内地居民另外需提交有效《居住证》。军人、港澳台居民、华侨、外国人、使领馆人员、国际组织机构驻华代表机构人员身份证明为能证明身份的有效证件。
电动自行车销售fa票;二手车需要出示交易fa票和交易证明材料;法院判决的车辆需要出示法院判决、仲裁裁决等有关证明材料。
在外省电瓶车管理方面,外省迁入本地的电瓶车,所有人可以向住所地公an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交验车辆,提交所有人身份证明及销售fa票等来历证明、产品合格证,交回原号牌。住所地公an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查提交的材料,核验车辆,录入登记管理系统,生成电子行驶证,发放电瓶车号牌。
在非标电瓶车过渡期登记备案方面,对《海南省电瓶车管理条例》实施前已经购买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两轮车,应当自《海南省电瓶车管理条例》施行之日起,向住所地公an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过渡期临时号牌,参照第⑧条的规定提交材料。公an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查提交的材料,符合相关规定的,录入登记管理系统,生成电子行驶证,发放过渡期临时号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车辆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来源证明、产品合格证或者进kou凭证与车辆信息不符的;拼装、改装的;电瓶车的铭牌、整车编码或者电动机编码被篡改的;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不予注册登记的应当作出书面决定,说明理由。
在变更登记申请办理方面,已注册登记的电瓶车更换电动机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向登记地公an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并交验车辆。
所有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变更事项证明及相关证明凭证。公an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受理变更申请后,审核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录入登记管理系统,重新生成电子行驶证。
已注册登记的电瓶车,所有人联系方式发生明显的变化的,或电动机号码、整车编码因磨损、锈蚀、事故等原因辨认不清或损坏的,应当向登记地公an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备案。
所有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备案事项说明及相关证明凭证。公an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受理备案后,审核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录入登记管理系统,重新生成电子行驶证。
在住所地址跨辖区迁出转入申请办理方面,电瓶车所有人的住所地址迁出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区域的,所有人应当三十日内到迁入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电动车自行车转入。
申请电瓶车转入的,电瓶车所有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并交验车辆。迁入地公an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审查提交的材料,核验车辆,收回原号牌,录入登记管理系统,生成电子行驶证,发放电瓶车号牌。
2、电瓶车被人min法院、人min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已注册登记的电瓶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应当自车辆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地公an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转移登记,提交车辆原所有人和现所有人的身份证明、电动自行车转让协议等材料,并交验车辆。申请办理转移登记前,原所有人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互与通行an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3、电瓶车原所有人以及整车编码等信息与该车电子档案记载内容不一致的;
5、电瓶车整车编码缺失、凿改的;电瓶车被人min法院、人min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瓶车所有人应当在三十日内登记地公an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注销登记申请,登记地公an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注销:
4、车辆登记被依法撤销的。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所有人身份证明、注销情况说明,交回电瓶车号牌;
在补换号牌申请办理方面,电瓶车号牌遗失或损坏的,所有人应当在三十日内持车辆所有人身份证明向登记地公an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补领或换领号牌,号牌损坏的,应当交回损坏的号牌。公an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符合申请补领、换领条件的,应当当场办理,重新核发新的电瓶车号牌。
在被盗抢登记办理方面,已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被盗抢的,公an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该依据车辆所有人申请及有关办案部门提供的情况,在登记管理系统内记录,停止办理该车登记和相关业务。
被盗抢电瓶车发还后,公an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恢复办理该车登记和相关业务。电瓶车整车编码、电动机编码等在被盗抢期间被改变的,公an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该依据有关证明予以变更。
办理人min法院、人min检察院、公an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要求查封、扣押电瓶车的,公an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之日起,暂停办理该电瓶车的登记业务。
公an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原查封单位通知解封电瓶车登记信息的,应当予以解封,恢复办理该电瓶车的登记业务。
值得注意的是,所有人能委托代理人申请办理电瓶车登记和相关业务。代理人申请办理电瓶车登记和相关业务,应当提交所有人身份证明、代理人身份证明及书面委托。
在选号要求方面,电瓶车注册登记后按照号牌编码规则通过计算机顺序选号方式确定电瓶车号牌号码。
在过渡期登记备案车辆特别的条件方面,已登记备案的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两轮车,不得办理转移登记和转入业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电瓶车登记,由公an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撤销登记,收回电瓶车号牌,申请人三年内不可以申请电瓶车登记。对涉嫌盗抢电瓶车的,由公an机关依法处理。
乡镇政务服务网点、社会代办交管业务服务网点、电瓶车销售网点等违反规定代办登记和相关业务的,应当予以暂停或取消代办,并依照法律来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民警及其他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办理电瓶车登记和相关业务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