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瓶车新强制性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于2019年4月15日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云南省电瓶车管理规定》和《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工业和信息化厅 公安厅关于加强电瓶车国家标准实施监督工作的通知》,结合德宏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依据电瓶车新强制性国家标准《电瓶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电瓶车是指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能力,具有电驱动或/和电助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电瓶车国家标准为:具有脚踏骑行能力、最高设计车速不能超过25km/h、整车质量(含电池)小于或等于55kg、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小于或等于400W、蓄电池标称电压小于或等于48V,整车高度小于或等于1100mm,车体宽度(除车把、脚蹬部分外)小于或等于450mm,前后轮中心距小于或等于1250mm。
1、自2019年4月15日(含15日当天)起,所有不符合《电瓶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未获CCC认证的车型不得生产、销售。
2、对2019年4月15日(不含15日当天)之前销售的,不符合《电瓶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的在用不符合新标准的电瓶车,于6月15日前携带车辆来历凭证、身份证、合格证、说明书到各县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车管所及授权委托的登记点进行登记上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核发“白底红字”的临时过渡号牌,过渡期最高不超过4年并不得办理转入、转移业务,过渡期满后不得上道路行驶。
3、对新购买的符合《电瓶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并获得CCC认证证书的电瓶车不受此次办理时间的限制,请广大车主在购买后及时办理登记手续,核发“绿底白字”的电瓶车号牌。
《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实施后,消费者购买或发现违标车辆或与认证参数不符车辆的,能够最终靠投诉举报热线和信息化平台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据相关职能及时受理和依法处置消费者诉求,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举报电线日起,未登记上牌的电瓶车不得上道路行驶。公安交管部门将严格依法查处电瓶车的各类交通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维护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
6、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核发或自行悬挂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电瓶车号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