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法令法规,由我办牵头、深圳证监局担任对
一是部分内部操控列示需施行问询、查看,但草稿未记录问询、查看的详细进程。二是未就销售与收款循环穿行测验发现的操控误差追加审计程序。
一是未充沛核对部分新增重要经销商。二是未重视公司外销收入承认时点与发表不一致,部分收入存在跨期承认的状况。
未重视公司按实践付出的工程价款承认在建工程的会计核算不符合《企业会计原则——固定资产》相关规则。
未对4家客户函证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相同的不正常的状况坚持工作置疑并施行进一步审计程序。
上述景象不符合《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原则第1211号——重大错报危险的辨认和评价》(2022年修订)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原则第1301号——审计依据》(2022年修订)第十条,《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原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根底要求》(2022年修订)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和《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原则第1312号——函证》(2010年修订)第十七条的相关规则。
你们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揭露发表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则。依照《上市公司信息揭露发表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五条的规则,我办决议对你们采纳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办法。
依照《证券法》的有关法令法规,现提示你们加强对证券期货相关法令和法规的学习,勤勉尽责实行审计工作责任。你们应当在2025年2月10日前向我办提交书面整改陈述,并抄报北京证监局和深圳证监局。
假如对本监督管理办法不服,能够在收到本决议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请求,也能够在收到本决议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办法不中止履行。